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积极探索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法官会议专业咨询、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审判实践的功能作用,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到位,切实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一、完善会议运行机制,保障流程“规范性”
我院对专业法官会议组成、召集、研究讨论方式、会议记录及参考方式等方面作出规定。由主审法官请示分管领导后组织召集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助理担任会议秘书,负责会议安排、资料传递、会议服务、本庭案件总体讨论情况登记等。
二、科学设定议事规则,确保行权“平等性”
一是科学设计发言顺序。会议一般由相关领域分管副院长主持,按照职级、年资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言,主持人最后发言,防止领导意志影响其他发言人而使讨论结果失真。二是确立充分陈述和独立表决规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时不得拒绝发表意见或仅作同意、不同意的表述,而应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陈述自己的意见。三是明确参会人员的发言效力一律平等。明确法官会议的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发言仅供合议庭参考,法官会议意见被合议庭采纳的,作为合议庭评议结果,由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经法官会议讨论仍然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四是优化参会人员结构。在严守审判秘密,遵守回避制度的前提下,邀请法官助理、书记员列席会议,形成院庭长、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多层次多角度参与讨论模式,通过充分听取多方意见,提高咨询意见多元性、精准性。
三、严格限缩讨论内容,体现研讨“专业性”
一是明确讨论范围。严格限缩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个案范围,明确两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不讨论具体案件的裁决问题,只就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疑难案件分析等有关审判业务问题进行研究,为合议庭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二是突出指导功能。注重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普遍性、突出性和前瞻性问题,分析案件审理中的方向性或共性问题。突出总结全局性、指导性和典型性的审判工作经验职能,着重研究涉及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问题,向审判委员会推选备选参考性案例等。
四、助力院庭长监督管理,突出会议“实效性”
发挥法官会议服务咨询和服务院庭长的管理监督职能,实现放不乱、管有序,确保审判权利的良性运行。专业法官会议在服务审判,提高审判效率具有促进作用,同时有效发挥统一裁判尺度、规范院庭长行权、强化司法能力、促进审判质效提升作用。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13: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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