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林区生活的居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原本大力发展林冠、林下等立体特色产业,承包红松果林,通过自己的双手发家致富,应当是极力推崇的事业。可在汪清县大兴沟林业局的红松果林内,却引发了一起给树打农药的违法案件,是什么原因让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向了郁郁葱葱的林木?
案件回顾:
近期,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大兴沟林业局职工郭某某的名义承包了位于大兴沟林业局周仁沟林场辖区内的人工红松果林后,孙某某与藏某某(已死亡)对该红松果林进行实地考察,发现红松果林内阔叶林木过多,影响红松果林的生长,于是孙某某与臧某某经过商议决定毁坏该阔叶林木。
2017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臧某某独自前往红松果林,使用斧、砍刀类工具对红松果林旁的阔叶林木树皮表面进行360度环割;2017年8月份,孙某某见效果不够“明显”,便独自前往红松果林,采取在阔叶林木上用钉子给树打孔灌农药的方式,致使其承包的红松果林内阔叶林木被毁坏死亡。
法院认为:案件中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毁坏国有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致使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及鉴定费用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人能够积极缴纳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孙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修复生态综合费用人民币6407.50元。司法鉴定费用人民币2000.00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法条链接: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在东北林区司法工作中常见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温馨提示:在林区从事生产作业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并加强关于珍稀物种的鉴别知识。守护林区物种多样性,是提升生态环境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更是保护我们家园的绿水青山。如若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或者一己私利,毁坏、伤害了这些动植物,破坏了自然资源的同时,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8-31 1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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