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法官入额规定
第一条 法官选任。按照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的综合评定方式进行法官选任,确保政治素质、办案能力、办案经验、职业品德好的法官进入到员额内。
第二条 法官岗位设置。所有进入到员额内的法官,必须全部在审判一线办案。
第三条 法官办案标准。坚持以案定人,科学测算法官审判工作量,并以此作为确定员额法官考核的重要因素。院长、其他入额院领导、庭长、其他员额法官承办案件数量应当达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的比例。
第四条 法官办案效率和质量。员额法官各项办案指标应达到我院《审判办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按细则规定对相应指标分数进行扣减。
第五条 法官的考核。对员额法官实行半年考核制度,参照《审判办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赋分排序,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分配挂钩。
员额法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做好法官退出员额管理工作,根据中政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额法官应当退出员额:
(一)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二)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三)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四)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五)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分,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
(六)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和法官配偶在其任职法院所在设区市区域内从事律师、司法鉴定、司法拍卖职业的;
(七)因工作需要调离司法办案岗位的;
(八)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九)因工作调动离开法院系统的;
(十)退休、辞职的;
(十一)有不宜担任员额法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条 员额法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员额。
第四条 对员额法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的,院党组研究提出法官退出员额的意见,报林区中院审核后,层报省院政治部审查。
第五条 依照审批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法官退出员额后仍在职的,按照法院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序列管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8-31 16: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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