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 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 健康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依法定罪量刑,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本案中被告人文某对被害人慕某脸部耳部进行打击,造成被害人慕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根据案发现场情况和被告人文某认罪认罚态度等情形,本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了判决,实现了惩教相结合的良好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6日14时,被告人文某与朋友在汪清某住宅楼一楼饭店吃饭时,在店内看见被害人慕某用手推了其聋哑姐姐文某1一把,其随后上前用右手掌打了慕某左耳一掌。事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慕某系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2)吉7501刑初6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有故意杀人(未遂)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文某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以及前罪距离现罪的时间长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等因素,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案例注解】
1.全面审查,精准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和社会危害,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因口角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一般具有主观恶性小、易调解等特点,双方的主要矛盾大多是因头脑冲动,并且各自存在过错,最终会以一个小纠纷为导火索,由冲动引发犯罪。此类案件一旦处理不妥,极易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审查中,要查清案件起因,准确把握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结合犯罪手段、认罪态度、日常表现,以及是否民事和解、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不批准逮捕。
2.释法说理,积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刑事和解,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审判时要充分分析研判各方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因素,加强释法说理,“释法”在于强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说理”在于追根溯源,警示罪犯正确认识自己过错责任,合情合理处理矛盾,惩罚犯罪行为,消除彼此间隔阂,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8-25 09:19:42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