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19)汪林法建字第1号
汪清林业局: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谢志刚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采矿,被告人吕军召故意伤害、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拘禁,被告人李海龙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窝藏,被告人关红刚非法采矿、窝藏,被告人王朝涛强迫交易、聚众斗殴,被告人李延福、王强、刘慧、官春春聚众斗殴一案中,发现两点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对矿产资源的监管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本案中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进入汪清林业局沙金沟林场53林班33小班庙沟村附近,多次非法开采矿石销售牟利而未被发觉,造成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损害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破坏;
二、林蛙交易市场存在不规范现象和管理疏漏。在本案审理中发现,杜荒子林场的林蛙收购没有形成稳定的交易市场,也没有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被告人通过驱赶其他林蛙收购人的方式减少竞争对手,进行对林蛙交易市场的相对垄断,压低林蛙收购价格,损害了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为此,特建议:
一、加强对采矿行业的监管,采用林业局与矿产管理部门监管相结合,定期对国有矿产资源所在的林场和矿山进行严格巡查,对采矿者的资质进行严格筛查,避免出现无许可证进行采矿的现象,确保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及时制止,避免造成对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损害。
二、完善对林蛙交易市场的管控。对辖区林场的林蛙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相联合,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有效投诉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尽快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2019年10月18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6 09: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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