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诉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林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9)吉7501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
2. 案由:林业不履行法定职责
3. 当事人
公益诉讼人: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汪清县罗子沟镇新屯子村村民王立忠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天桥岭林业局内河林场66林班1小班内擅自非法开垦国有林地3100平方米用于种植人参,致使国有林地遭受破坏。2014年10月8日,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依法对王立忠作出天森公林罚决字[2014]第06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另下达责令通知书);(2)处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壹元罚款,即叁仟壹佰元整(3100元)。处罚决定作出后,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仅收缴了罚款,未及时督促王立忠恢复涉案林地原状。
为督促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6日向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发出延汪林检行公建[2018]4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王立忠非法开垦天桥岭林业局内河林场66林班1小班内3100平方米的国有林地限期恢复原状。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2日向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复函称,将责令该局内河派出所立即找到行为人王立忠,要求于2019年5月30日前补种树木,恢复涉案林地原状。
2019年7月18日,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林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查明涉案林地内可见少量落叶松幼苗及红松幼苗,经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还林的幼树存活数量较少,天桥岭森林公安局未按照该局对检察建议复函的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涉案林地原状,致使国家利益持续遭受侵害。
【案件焦点】
1.天桥岭森林公安局是否完全履行了法定职责;2.公益诉讼人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的森林、林地依法受到保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毁坏。被告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对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并具有督促、检查恢复林地原状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对王立忠非法开垦林地、种植人参仅收缴了罚款,并未对责令行为人恢复林地原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公益诉讼人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继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直至被侵占林地恢复原状。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种类和数量都在飞速增加,现代社会政府对于经济、教育、文化、环境等公共事业的管理范围不断扩大,与此同时,行政权力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成为法律监督的重中之重。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国家发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保障。在党的十九大中,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开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在这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有效遏制国家及社会利益遭受损害,解决社会矛盾,而且能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推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
本案为涉及林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持续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天桥岭森铃公安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为使被侵占林地得到恢复,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审理的关键在于天桥岭森林公安局是否履行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向法庭出示了证据,证明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对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虽然有履职行为,但是未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没能依法运用行政手段履行法定职责。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判决。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十分重视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在结案后认真学习研讨,旨在通过此次诉讼案例,强化示范作用,不仅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体现出司法工作的公平、正义。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必须要保障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优化司法职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为解决公共利益受损后的有效救济和补偿提供了渠道。作为司法职能部门,借助司法和诉讼制度的权威性及强制力,严格督促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提升法律的监督保障。
编写人: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张华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3 15: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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