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法院法官惩戒制度(试行)
为促进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二、法官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法院负责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代表法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80%。
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后产生。
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五、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惩戒委员会章程;
(二)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
(三)受理法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
(四)审议决定法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人民法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有涉嫌违反审判,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应报请惩戒委员会审议情形外,法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七、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向惩戒委员会提供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事实和证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八、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九、当事法官对有关人民法院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
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回复当事法官。
十、法官违反审判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一)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一、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十二、本意见所称法官是指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
对司法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汪清法院法官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公正司法,在全社会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工作由法院政治部门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五条 集体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
第六条 个人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集体嘉奖为同类单位总数的10%~15%,三等功为5%,二等功为2%,一等功为1.5%以内。
第八条 个人嘉奖为同一单位人数的15%,三等功为2%,二等功为0.5%,一等功为0.03%以内。
第九条 副院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人民法院集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奖励: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工作方针,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审结案件数量多、质量高、社会效果好;
(二)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凝聚力强,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带领队伍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建设成绩显著;
(四)完成特定任务贡献突出;
(五)有其他功绩的。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
工作成绩特别优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事实,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审判和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爱本职、爱岗敬业、勤政为民、无私奉献,表现突出的;
(三)严格依法办案,审结案件量多质高;发现、防止或纠正重大错案,事迹突出的;
(四)刻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出色完成岗位责任制规定的任务,忠实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
(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为人民法院改革做出显著贡献的;
(六)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勇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以及在紧急关头舍身为公、舍己救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在政治、党务、司法行政和其他各项工作中,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事迹突出的;
(九)对外交往工作努力,为国家争得特殊荣誉的;
(十)其他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成绩优良的,给予嘉奖;
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记三等功;
第十四条 对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
(一)本院内设机构的嘉奖;
(二)除院长外的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嘉奖。
第十六条 考察采取领导与群众、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方法,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
第十七条 对拟获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下列范围和内容考察并写出报告:
(一)考察集体,要了解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审判工作、法院管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考察个人,要全面了解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第十八条 考察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考察方案,不得随意缩小考察范围或减少考察内容;
(二)准确记录谈话内容,如实汇报考察情况;
(三)廉洁自律,不得有可能影响公正考察的行为;
(四)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实施奖励,一般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
第二十条 对集体和个人奖励,原则上应由低往高梯次给予;完成特定任务或处理突发事件贡献特殊的可及时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集体和个人奖励,要发扬民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14 15: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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